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朱某在衢州市衢江区举村乡“下柏祥”“和尚殿”“荒葱”三处山场上放置铁夹,之后在“荒葱”山场上夹住野生鸟类2只,经清理后藏于冰箱准备个人食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2018年4月,衢江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朱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后认为,该案除应追究朱某刑事责任,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予以追偿。2018年4月26日,衢江区检察院对朱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5月10日,衢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朱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人朱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1万元。
这是我省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付诸执行后,考虑朱某的家庭实际情况,衢江区检察院积极与法院、森林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探索性地开展以生态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的履行,即要求其以巡山、环保宣传等多种环保公益劳动的方式来折抵赔偿金。
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判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亮剑,制裁犯罪,保护资源,同时对此类行为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真正实现了起诉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通过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林业等部门就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有效破解当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难题,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林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支持和指引。
来源:浙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