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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1-11 12:56

重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

为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门化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各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如下:

一、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综合受案模式。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包括非诉行政执行)等案件归口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二、以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8.非法采矿罪

9.破坏性采矿罪

10.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2.盗伐林木罪

13.滥伐林木罪

1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上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还涉嫌其他犯罪的,以可能判处刑罚最重的犯罪确定审理部门;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由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部门审理。

三、以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二)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侵权纠纷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8)其他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环境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三)涉及自然资源的物权纠纷

1.物权确认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1)所有权确认纠纷(土地所有权除外)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担保物权的除外)

2.返还原物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3.排除妨害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4.消除危险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5.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6.恢复原状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限于涉及自然资源的)

8.相邻关系纠纷(限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9.探矿权纠纷

10.采矿权纠纷

11.取水权纠纷

12.养殖权纠纷

13.捕捞权纠纷

14.抵押权纠纷(限于以土地外的自然资源设定抵押而产生的纠纷)

(四)涉及自然资源的合同纠纷

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4.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5.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6.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7.抵押合同纠纷(限于以土地外的自然资源为抵押物而产生的合同纠纷)

8.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9.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纠纷

10.用能权交易纠纷

11.碳汇交易纠纷

12.排污权交易纠纷

13.水权交易纠纷

14.垃圾排放权交易纠纷

四、以下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

(一)因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有关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限于对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审查,不包括强制执行)

涉及土地的各类行政案件除外。

五、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可以探索将生效判决中有涉及环境资源特殊判决事项的执行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件纳入受案范围。

六、环境资源再审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环境资源审判庭配合立案庭对涉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立案审查。

八、本规定的修订、解释、废止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本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本院2014年下发的《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暂行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fx�58D<"宋体"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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