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风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取得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伙同被告人羊某彩及王某付,向被告人林某平、刘某华及孙某芳、余某亮等人非法收购穿山甲、巨蜥、熊掌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出售给被告人谢某光、张某云、茹某军、周某君等人。期间,被告人王某娇、张某军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帮忙运送。其中被告人陈某风共非法买卖一级保护动物巨蜥80余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300余只、猫头鹰100余只及熊掌等制品。其余各被告人向陈某风收购不同数量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陈某风等人违反森林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遂对陈某风等三十人判处九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万元不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证了上诉人沈某瑞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事实,依法对其在原判基础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来源:浙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