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二经罗某明介绍,与浙江鑫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设的污泥处理中心负责人任某芳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污泥处理中心的污泥有偿交由张某二制砖处置利用。此后,任某芳与任某刚在明知污泥未经有效处理的情况下,运送给张某二。张某二、罗某明与张某生谈妥由张某生提供给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制砖使用。张某二安排张某与罗某明一同前往高速路口接收运输污泥的货车以及污泥利用处置转移联单,张某生负责接收污泥并在现场指挥倾倒。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在长兴县泗安新型墙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接收污泥的情况下,将从鑫晟污泥处理中心运输出的污泥倾倒在该厂外的土坑中,共计32619.76吨。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鉴定,倾倒污泥行为导致倾倒点附近水体、土壤的监测指标远高于基线值,造成环境污染,每吨污染物清理费用为223.52409元,上述污泥的清理费用共为729.13万元。案发后,由省环保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后续处理问题会议并形成纪要,要求绍兴市环保局和柯桥区分局负责对涉案的印染污泥进行清运处理,清运工作自9月8日开始,至10月25日完成。最终在2016年10月31日前由鑫晟公司基本完成了基坑倾倒污泥的清理处置工作,总计清理污泥31864.06吨。
【裁判结果】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二、张某生、罗某明、任某芳、任某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二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罗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任某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任某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生、罗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履职,并当庭宣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