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江汉公司未经许可非法采砂317430.1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于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结果】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发现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向高港区水利局送达督促履职令。高港区水利局收到督促履职令后未作出任何处理。高港检察院遂于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泰州医药高新法院一审认为,高港区水利局收到公益诉讼人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法院认为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的一起。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业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
来源:江苏法院发布2017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