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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史某某、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13


【案情简介】2015年4月,史某某在未经村集体研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村集体的位于青荣城际铁路北侧2.94亩杨树及铁路南侧杨树卖给高某某,将卖树款占为己有。因现场被破坏,铁路北侧被伐杨树材积无法鉴定;铁路南侧被伐杨树经鉴定,伐留桩605个,材积50.215立方米。2015年4月,高某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将位于青荣城际铁路南侧的该部分杨树予以滥伐。经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其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史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史某某、高某某盗伐、滥伐林木,违反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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