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3、4月间,衣某(另案处理)找到时任某村书记兼主任的陈某某,欲在该村买地用于挖沙牟利。衣某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77万元买地款。陈某某遂以兴建塘坝为由,伙同韩某某做村民工作,后由韩某某顶名将十户村民23余亩基本农田收购,后连同其他村集体基本农田、坑塘水面一并卖给衣某用于挖沙。经国土资源局及测绘公司测绘,涉案地类为基本农田29.45亩、坑塘水面1.32亩,共计30.77亩。案发后涉案土地陆续恢复耕种16.51亩,土地荒废尚未耕种10.6亩。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决:陈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韩某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点评】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允许在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范下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有些个人或集体为了牟取暴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既侵犯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又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