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底,王某冻与王某友(已判决)共谋,由王某冻在韩国提供废塑料并负责联系废塑料进口通关事宜,王某友负责缴纳废塑料进口税款及通关费用,并将进口后的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后王某冻通过互联网联系了某货代公司的阎某(已判决),约定由阎某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为其代理通关进口废塑料。2014年12月26日,阎某根据王某冻提供的提单信息按照海关限价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箱单等报关单据,盗用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53吨废塑料。通关放行后,王某友将废塑料在国内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冻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同案犯阎某、王某友,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王某冻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某些企业为了牟取利润,降低成本,使用进口的“洋垃圾”作为原料。这些“洋垃圾”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病毒病菌,有的含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如果不具备处置能力,不能妥善处置,就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走私废物罪,通过刑事司法规范和惩治违反法律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固体、液体、气体废物的行为。本案废塑料是我国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口废塑料应当具有固体废物许可证,而王某冻在不具有固体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废塑料,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