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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赵某强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10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以来,赵某强和张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赁某工厂,购置冶炼设备,建设炼铅生产线。期间,王某某向该厂提供其收购的约60余吨的废旧电瓶,赵某川按照赵某强的指示,召集十余名工人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利用铅酸电池冶炼铅锭,由王某某对外销售牟利。2015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联合环保机关在该厂厂房处查扣已拆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3.84吨,废旧铅酸电池铅芯5.54吨,共计9.38吨。经鉴定,涉案查扣的废旧铅酸电池塑料壳、废旧铅酸电池铅芯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代码为900-044-49,危险特性T(毒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赵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赵某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废电池内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废酸、废碱等电解质溶液,对人体和周边环境会造成严重危害。据查,一节一号电池如果在土地内腐烂,它的有毒物质能使一平方米土地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进水,它的有毒物质会造成60万升水体污染。废旧电池中含有的金属汞、铅、镉等均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我国将废旧电池列为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气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均系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危险特性为T(毒性)。上述废物如果不经专业处理,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赵某强、王某某、赵某川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将废旧电瓶拆解后冶炼铅锭,将废液排放至周边环境,严重污染环境,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三罪犯的处罚合法且适当。


来源:青岛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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