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莘县张鲁回族镇卫生院在建成病房楼时,未同时建设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并将医疗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莘张沟中。经检测,张鲁卫生院直排的医疗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粪大肠杆菌等均超出山东省医疗废物排放标准的限值,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对张鲁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时,未依法审查其是否设置并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在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情况下,将校验结果评定为合格。2017年1月23日,公益诉讼人莘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但经检察机关现场核实,张鲁卫生院的医疗污水至今仍直接排放至莘张沟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鲁卫生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被告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因此,判决确认被告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生效后,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辖其他十七个乡镇卫生院均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并全部验收合格,在整个卫生系统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