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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诉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7:07


【基本案情】

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硫酸交给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人进行处置,致使环境遭受破坏,公益诉讼人向被告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督促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建议后,被告虽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但属于其监管范围内的被污染区域至今仍未完成环境修复工作。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在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处置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时,被告有职责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被告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遭受破坏的土地没有完全得到修复,对生态环境持续造成损害,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裁判结果】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后,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部分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但由于寿光(滨海)产业园内长江西街鲁丽木业南侧路旁的污染区域至今尚未得到生态修复系客观事实,且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行为不能替代被告依法应予履行的环境污染监管职责,故判决:责令被告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全面履行对环境污染的监管职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催告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废硫酸倾倒点污染区域实施生态修复,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被告寿光市环境保护局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典型意义】

环境保护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仅仅责令违法相对人整改或进行处罚,还应当依法通过代履行、移送强制执行等方式继续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如果放任环境污染状态的持续存在,实际上是一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职责的违法行为。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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