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驾驶“宏达一号”等采砂船至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斋堂岛附近海域(东经119°58′871〞、北纬35°38′284″,该区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多次盗采海砂,卖予他人,非法获利共计278000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洪洲、林正军、潘海波、张宇、耿大伟、王玉龙、张威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青岛市海域面积约1.22万平方公里,其中领海基线以内海域面积8405平方公里,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区等限制区域面积1080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816.98公里,海域辽阔,海岸线漫长,近年来青岛海洋产业发展迅速。本案对非法采取海砂行为的定罪量刑,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有力地保护了青岛海域海洋环境,教育人们合法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为山东海洋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