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至11月,霍兴宝等人租赁耿某在平原县腰站镇耿楼村的厂房和设备非法炼制沥青。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案发现场残留废水具有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平原县环保局遂对霍某、王某作出责令改正及处罚决定书。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对霍某、王某、耿某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三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2017年1月20日,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对霍某、王某、耿某向德州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对沥青加工店残留的危险废物、遗留的原料及其他废弃物及时处置,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若不能及时处置,则应赔偿相应的处置费用。
【裁判结果】
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霍兴宝、王建朋、耿贤利共同承担处置费用共计52000元,其中霍兴宝承担15000元,王建朋承担27000元,耿贤利承担10000元,于调解协议公告期满后10日内支付至德州市财政局专设的治理环境专项资金(基金)归集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均为个人,实际没有处置污染废物的能力,如果判决被告自行处置,很有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联系环境保护部门,在确认被告支付处置费用的前提下,要求环保部门参与环境治理,确保污染物的依法处置,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