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新建成品油罐区现场清理土方回填工程(含化工污水处理)承包给王江伟,王江伟将化工污水清理工程承包给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王红光,王红光又将污水处理事项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周景超。2014年1月19日至22日,周景超雇用司机将7车200余吨污水倾倒至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官庄村其父亲周某某承包土地挖好的沟内,造成大面积污染。倾倒的废水为HW35类危险废物,污染水面积2025平方米,污泥体积约为1148立方米,本次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为8790750元。
【裁判结果】
该案受理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先行对修复费用进行裁决,并于2016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人民法院报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1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于2017年3月22日,向原被告送达了调解书。被告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案款付至法院专户,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导的环境修复工作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首起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调解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请得到全部实现,且在调解过程中统筹考虑,预设了实际修复费用超过案款时的解决办法,堵塞了被告将可能以“一事不再理”作为抗辩的漏洞,一方面加快了环境修复进程,另一方面确保了修复费用足额到位,从而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东营市系山东省“黄蓝”两大国家战略叠加实施地,系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环境公益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