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其作出(2016)鲁0306刑初405号刑事判决。公益诉讼人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在淄博市目前尚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下,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益诉讼人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后,全省首例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的案例。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到本案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与被告路荣太被刑事羁押的客观事实,直接判令被告将生态修复金直接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以补偿对环境的损害,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更加清晰,减少了双方诉累。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