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薛春秋驾驶冀JL5993/冀JR15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马金泉驾驶车辆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运载氢氧化钠的重型半挂车侧翻在经十东路北侧绿化带内,罐内30吨32%氢氧化钠泄露。部分氢氧化钠液体流入事发地北侧的小河沟,造成PH明显升高,达到12.5,对小河沟水质和其底泥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影响。事故发生后,程子芳浇地时将带有氢氧化钠的水浇到地里,造成果树全部死亡及土地严重碱化无法耕种。程子芳提起诉讼,请求薛春秋、瑞通运输队、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赔偿果树补偿款4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泄漏事件与程子芳案涉承包地苗木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虽程子芳对涉案土地及果树具体经济损失的鉴定请求,因缺乏资料、费用较高而终止鉴定,但程子芳要求瑞通运输队承担果树补偿款合理合法,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参照2015年8月3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济政办法【2015】1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对程子芳主张的果树补偿款进行计算。故判令中国财产保险沧州分公司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程子芳果树补偿款37422元。判决作出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带来的证据难固定、损害难区分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本身的技术水平和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给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案中,程子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薛春秋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氢氧化钠泄露至水沟,进而造成其果树受损的事实清楚,但在其申请司法鉴定后,因其未能提供果树受损前资料及鉴定费用过高等原因终止鉴定。此时,法院并未机械地因程子芳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根据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当地政府征收补偿标准及程子芳提交的事发后核桃树被污染照片、核桃树的种植周期、经济价值波动,酌情确定程子芳的果树补偿标准,进而计算出程子芳的果树损失,对今后解决此类环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问题具有示范作用。
来源:2017年度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