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检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多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某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停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经审理,依法确认金某公司存在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东营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期间届满又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二)裁判结果
经东营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金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0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于法院指定的环保基金账户。原告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000元、交通费等30000元、专家咨询费30000元,被告金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金某公司负担。
(三)典型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性保护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妥善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引发的环境诉讼案件,依法制裁环境污染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转型升级,推动了社会循环经济体系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根据有效调解的原则,对环境民事诉讼调解的特殊模式予以考量,既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本案的成功处理,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良好的示范借鉴意义。
来源:山东法院发布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