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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严思洪与滕州农村公路管理处公路建设致水污染责任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53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在修筑公路期间,由于下大雨致灰水等污染物流进严思洪承包的鱼塘内,随后出现池鱼大量死亡的情况。严思洪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鱼塘水质及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定,鱼塘水检验存在2项不合格,因有害物质流入塘中致鱼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976元。2012年11月,严思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共计3542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案由问题,当地村委出具的证明、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在修公路时由于下雨致路基的灰水等污染物流进原告所承包的鱼塘内,继而出现鱼死亡的事实,据此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严思洪已举证证明了被环境污染侵害的事实,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特殊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侵害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本案中,被告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大雨致污染物流入原告的养鱼池,导致池鱼大量死亡,一、二审法院准确认定案件性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查明损害结果,依法作出了裁判。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对人民群众生产生生活带来极大不利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水污染侵权案件,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彰显司法机关保护水资源的决心。


来源:山东高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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