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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52


【基本案情】

振华公司是位于德州市区内的一家玻璃产品制造企业。振华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3月25日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746万元;赔偿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系2005年4月22日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登记之日起至案件起诉之日成立满五年,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满五年,无违法记录,系适格原告;振华公司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属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主要参考中华环保联合会提交的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评估鉴定意见》及专家辅助人意见,作出判决: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所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驳回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写入了2016年度最高法院、省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和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参考评估鉴定意见书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清晰的认定了因果关系,合理的认定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同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明确良好环境也是一种精神权益,合理的适用了“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经法院与行政机关协调,使振华公司在远郊重新选址,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被告向节能环保型企业的转型,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的统一。根据省环保厅统计数据,德州成为2016年山东省内大气质量改善最大的城市,该案的判决对当地空气污染治理产生了积极效果。


来源:山东高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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