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自2004年10月份起,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新源井投产后,其生产废水部分外排,致使原告部分农田不能耕种。2005-2006年,各方达成补偿、建设协议。2007年下半年被告新安煤矿建设了排水设施,但由于排水不畅,致使大量废水仍由其院墙的周围洞孔排出。为此,被告新安煤矿每年支付排水电费9万余元,虽然如此,原告部分农田被淹没,荒芜至今无法种植。原告将矿方诉至微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补偿青苗损失费219.6万元。
二、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中,微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提出了由矿方出资给村民筑起台田的调解方案,促使各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安煤矿一次性支付原告689户村民台田费用63万元,村民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履行后,被淹的土地全部被筑成了台田,本案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三、典型意义
微山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深入案发现场,找出案件症结所在,引导村民由执着于赔偿款的数额,转化为关注是否有地耕种,找准了化解矛盾的切入点。经多方配合做工作,使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也促使689户村民形成统一的意见,妥善调处了这一群体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兼顾了村民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和谐,是解决群体性环境侵权案件的成功案例。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