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因被执行人日照龙洲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炭货场涉嫌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日照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申请人市环保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且经申请人市环保局催告后仍未履行,市环保局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三、典型意义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和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