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新闻详情
【典型案例】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诉即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45


一、基本案情

即墨市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的烟筒每天下午5点开始冒黑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要求查处。即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原告的锅炉排放烟气黑度情况进行了检测,烟气林格曼黑度为Ⅱ级,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标准值为Ⅰ级)。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对原告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监测,证明青岛龙宇木业有限公司存在排放烟气黑度超标的事实。被告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履行了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程序规范合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规定了限期治理、罚款等制裁措施。当前,空气污染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之一,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此类案件,对废气污染物监测报告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证据,从证据审查角度给予充分尊重,对合法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制裁排放污染物超标行为。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