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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44


一、基本案情

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吴慎峰、窦玉海、吴雷甲在岱岳区化马湾乡石湾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002平方米(折合16.5亩)用于磷肥加工。经鉴定,该16.5亩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二、裁判结果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慎峰、窦玉海、吴雷甲提起公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雷甲、窦玉海、吴慎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磷肥生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吴雷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窦玉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吴慎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运用刑法手段,依法惩处破坏耕地的行为,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鉴于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被破坏的耕地已经被重新整理,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适用缓刑,表明惩治环境犯罪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终极目标。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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