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根据山东省休渔管理规定,除单层刺网和钓钩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201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宗宏带领两艘渔船在属于休渔区的100渔区进行双船底层拖网作业,捕获渔获物2 000余公斤。船主李宗宏被行政罚款6万元。2012年10月12日,李宗宏主动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二、裁判结果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宗宏提起公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
宗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李宗宏判处罚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者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鉴于本案被告人捕捞的水产品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并具有自首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罚金,既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也对类似行为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