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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污染环境及附带民事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42


一、基本案情

2012年7月下旬,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处理副产品硫酰氯(系危险化学品),与樊爱东商定每吨给樊爱东300元由樊爱东拉走。7月27日,樊爱东、王圣华、蔡军将35吨硫酰氯倾倒于小清河中,硫酰氯遇水反应生成的毒气雾团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庄稼苗木等重大财产损失,村民韩学芳因吸入酸性刺激气体,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裁判结果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樊爱东、王圣华、蔡军提起公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往河中倾倒具有腐蚀性、刺激性的化学品硫酰氯,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一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樊爱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圣华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蔡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化学品硫酰氯而污染环境,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案件。从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上看,三被告人作案前不明知其所要倾倒液体的化学成分,对倾倒该液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缺乏准确的预判。结合三被告人作案后返回现场查看是否造成危害后果来看,其主观上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判决,有利于引导社会更加关注民生、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来源:山东省高院公布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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