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领创公司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超标。该委员会于同年5月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复查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仍旧超标。同年8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4月违法排污行为罚款4.5万元。同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5月5日至5月26日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99万元。领创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领创公司逾期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查明领创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人居环境委员会催告,领创公司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居环境委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
【典型意义】
违法排污应当依法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予以更严厉的惩治。本案中,领创公司因违法行为行政罚款原为4.5万元,但因其未依法改正,导致按日连续计罚的罚款数额上升到99万元,该公司为其违法排污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本案警示违法排污者应考量违法成本,督促其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