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桥发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及泥浆废水等污染物。番禺区政府认为桥发公司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所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便投入生产,其生产项目位于番禺区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且设临时管道和排水泵向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桥发公司关闭商品混凝土生产项目。桥发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桥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桥发公司不服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番禺区政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关闭该项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果并无不当,桥发公司有关撤销关闭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但是,桥发公司的两个厂区在划入水源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之前已经建成,其中东厂区有环保审批手续,而西厂区没有。如桥发公司认为其东厂区的生产许可系由于被划入水源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之后许可条件发生变化而撤回,导致其经济损失,桥发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补偿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结果辨析了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中的行政许可撤回、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命令等行为的性质,既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支持番禺区政府责令关闭涉案混凝土生产项目的决定,保护沙湾河道饮用水的水源安全,又考量了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补偿问题,兼顾了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