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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检察院诉陈某兴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33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广州市萝岗区某润滑油厂的投资人钟某某将部分场地出租给陈某兴、陈某根用作加工基础油的工场。2014年8月,该厂因环保设施未验收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立即停产及罚款,但陈某兴、陈某根并未停产。2015年7月,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查获废液压油242桶、基础油5罐等。经鉴定,上述原料含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陈某兴、钟某某均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经评估,广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污染地块原状、处理现场危险废物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兴、陈某根、钟某某在限期内提交环境调查报告、修复方案、修复协议等材料,将污染地块修复到未受污染的环境水平,之后由第三方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逾期未修复的,由法院选定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相关调查、修复、评估和处理污染现场废油的费用由陈某兴、陈某根、钟某某负担。污染现场的废液压油、基础油的处理按照生效刑事判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合理运用调解方法,促成公益诉讼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受污染的环境得到有效和及时的修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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