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岭森林景区公司、东阳光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开始,两公司与乳阳林业局共同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破坏。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修路、恢复原状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清远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南岭森林景区公司立即停止炸山修路,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使用;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并确定了修复时间、生态修复进展通报、修复工程监督等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案件调解结案并在执行过程中创设了“执行托管人”,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责,也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目前施工单位已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开展复绿工作,生态修复初见成效。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