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底,王某某代表悦新公司向经济社等租用弃耕土地128.958亩作为花卉种植基地。2010年10月,在未取得国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王某某以悦新公司之名,改变土地用途,聘请他人对土地进行浇筑平底化水泥路面,并搭建砖墙铁皮屋顶的简易商铺用于出租。经鉴定,85.232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案发后,悦新公司已对上述被破坏土地进行了复绿,并承担了大部分整改费用。王某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认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悦新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定罪部分;撤销原审判决中量刑部分,判处悦新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为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建立了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悦新公司及王某某采用建筑材料固化涉案耕地,严重破坏种植条件,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案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有效打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又考虑了案件特殊情况,适当减轻处罚,鼓励犯罪主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修复性司法功能。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