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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某某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16:31


【基本案情】

郭某某、邱某某、郑某某等以图财为目的,从2015年4月开始伙同同案人揭某某(在逃)等人时分时合在湛江徐闻县辖区和雷州市辖区内连续盗伐沉香树,作案10多起,并将盗伐来的沉香木运回同案人家中进行加工。之后卖给茂名市电白县的“思光”,所得赃款除共同开支外,由参与人员平分。经鉴定,被盗的沉香树属于野生的瑞香科沉香属的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湛江市徐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邱某某、郑某某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判处三名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十个月、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效打击了涉珍贵植物资源的犯罪活动,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告诫社会公众,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引导群众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来源:广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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