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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顾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9:18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顾某某在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其住处附近树林内悬挂张网捕杀野生鸟类。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接报至被告人顾某某住所,查获其藏匿的捕鸟网具及已褪毛的死亡野生鸟类37只。
  被告人顾某某住处上海市崇明区系野生动物禁猎区,其使用的捕鸟网具为禁用工具。经鉴定,其捕杀的野生鸟类中,野生鹨及白腹鸫、灰背鸫、珠颈斑鸠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乌鸫被列入《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计35只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经鉴定,折合价值人民币10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据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顾某某赔偿生态损失105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顾某某猎捕野生鸟类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顾某某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35只重点保护野生鸟类死亡造成的生态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其赔偿因非法狩猎导致野生鸟类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共计105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2018年3月两高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本市首例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判决不仅对被告人作出刑事惩处,还通过对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的支持,进一步彰显司法对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强化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让环保法律法规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治市十大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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