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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傅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9:17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傅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等7人合谋在傅某某实际控制的本市金山区某处约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内倾倒、填埋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期间由傅某某等人主要策划安排,吕某某、刘某、周某某、石某某等人共同参与。经环境部门评估,上述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清理工程费近人民币2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同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被告人傅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涉案七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犯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条隐蔽、完整的污染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作案时间较长,造成环境损失近2500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案发地法院巡回开庭审理该案,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此类偷倒污染物的黑色产业链条,充分发挥了普法宣传和社会教育作用。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治市十大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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