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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邵友勤非法狩猎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9:15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邵友勤在本市崇明区陈家镇某村,架设挂网捕捉野生鸟类。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邵友勤抓获,并从其居住地冰箱内查获已死亡的鸟类160只。经鉴定,涉案鸟类中黄鹡鸰111只、珠颈斑鸠1只、虎斑地鸫2只、理氏鹨5只、树鹨5只、灰背鸫16只、鹀属小型鸟类20只,除理氏鹨外其余被鉴定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黄鹡鸰、虎斑地鸫、树鹨、灰背鸫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黄鹡鸰另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邵友勤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相关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邵友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对于实现生态系统平衡和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的价值。2017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力求以更高标准、更开阔视野、更高水平和质量推进崇明生态岛的建设。该案被告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私自架设捕鸟网群、非法狩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能促使人们进一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理念,助力上海生态环境建设。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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