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祁扣健以上海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本市宝山区富锦路某处厂房从事玻璃制品加工,祁扣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且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仍将清洗玻璃产生的含氟化铵和氢氟酸的废水排入车间集水池,之后又通过私设的地面沟渠直排雨水井后流入河道。2016年12月,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联合调查,并对厂房废液外排口、生产车间废液地沟排放处分别取样。经相关职能部门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液的无机氟化物超过《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规定的标准值,属于危险废物,同时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排污方式属于以使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
(二)判决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扣健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案情,对被告人祁扣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污染环境案件。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方式进行污染物的排放往往具有隐蔽性,具有数量多、发现难、修复难的特点。打击此类犯罪,在环保执法部门的积极查处之外,还需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提供线索,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