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傅世春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西全、顾建权等7人合谋在傅世春实际控制的本市金山区某处约25000平方米的农业用地内倾倒、填埋混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杂物,期间由傅世春等人主要策划安排,吕东彬、刘军、周红专、石建琼等人共同参与。经环境部门评估,从上述涉案地块内均检出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相关清理工程费近25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傅世春、陈西全、顾建权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共同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谋划,相互配合,对犯罪行为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均系主犯。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对被告人傅世春等七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环资刑事案件以来涉案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七名被告人与另案处理的其他共犯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条隐蔽、完整的污染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作案时间较长,造成环境损失近2500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案发地法院巡回开庭审理该案,通过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了此类偷倒污染物的黑色产业链条,起到普法宣传和社会教育作用。
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