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间,被告人王广洲从杨作平(另案处理)手中租得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内的一处厂房,后无照经营安光喷涂厂。王广洲雇佣被告人朱德龙等人,在无任何污水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在安光喷涂厂内从事自行车零件清洗、磷化、烤漆等生产活动,并将生产过程中清洗池等处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废水,由朱德龙直接排放到该厂院内私自开挖的渗坑内,造成严重污染。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王广洲、朱德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东丽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东丽区院公诉科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2月13日、2016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相关证据,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东丽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3日向东丽区法院提起公诉。东丽区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王广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朱德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由于污染环境类犯罪案件的犯罪方式、手法较隐蔽,使得取证工作普遍存在困难,给案件查处、定性、起诉与追偿追责工作增加了难度。本案中,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公安、环保等机关的联动配合,深化环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污染环境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等工作机制,加强案件预研,坚持适时介入,依法引导取证,提高办案效率。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二起服务健康中国建设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