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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8:48


一、案件事实

2004年1月至2010年7月间,时任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紫金山金铜矿的日常环保监管工作流于形式,未抓好巡查监管等制度的落实,对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擅自将各溶液池加高增容、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等违法行为未加以制止,且在省环保厅发文要求督促落实整改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有效监管,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污水溶液池防渗膜因超负荷运行破裂,9000多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通过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之间非法打通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后注入汀江,致使汀江水域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达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采取破网入库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军安还组织上杭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应付调查。

2005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2.825万元,其中索贿3万元;被告人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5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蓝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单独或共同非法占有公款,其中被告人陈军安共同贪污28万元,单独贪污18万元,个人得款35.2万元;被告人蓝勇共同贪污28万元,个人得款8.3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陈军安违反规定,决定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将从紫金集团收取的22万余元环境监测费予以集体私分,陈军安个人分得2.82万元。

二、诉讼过程

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0年8月2日和9月13日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和环境监管失职、贪污罪对蓝勇、陈军安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4月29日,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7月3日武平县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9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6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2011年9月2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010年,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发生“2010·7·3”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饮水并给当地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果断介入调查背后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问题,陈军安、蓝勇只是该事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名监管人员。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检察机关共查处环保和安监部门5名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并最终被法院作出实刑判决。统观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被查处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普通刑事犯罪情况,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彻查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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