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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郭某甲涉嫌污染环境案等5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02 18:47


一、案件事实

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均在河北省青县马厂镇、金牛镇等地分别独立从事电镀加工行业。自2013年10月以来,郭某甲等5人将电镀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予以排放,其中仅郭某甲排污量即达四五十吨之多。

经检测,5人所排放的污水中均含有铜、铅、锌等有害物质,可能严重污染环境。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在查阅青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档案和环境监测报告中发现,青县郭某甲、刘某某、郭某乙、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电镀作业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生产方式、违法排污等方面相似度较高,具有一定典型性,应该作为监督和打击重点,遂介入青县环保局对以上五件案件的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认为5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3月24日向青县环保局发出移送上述5起案件的书面意见。青县环保局于3月26日将案件移送至青县公安局。青县公安局于3月26日至4月15日间,分别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青县院也已派员介入,引导、规范侦查取证,督促案件办理。

三、典型意义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结合该县环境、生态、能源状况等现实情况,将电镀产业污染环境案件作为监督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专项监督活动不断深入。

这5起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典型案例,也是检察机关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新要求、新期待,取得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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