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间,马振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多个伐木工人盗伐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部1号地至8号地的国有杨树173株,随后又将其盗伐的杨树拉运至“森达木材厂”变卖。为毁灭证据,马振方事后用铲车推土的方式,将伐木现场的木屑和树根进行覆盖。
经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振方盗伐的173株杨树立木蓄积72.701立方米,价值65431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查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发现线索,认为马振方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林业站仅对其作出罚款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霍城垦区公安局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侦查。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于1月25日作出逮捕决定。5月8日,霍城垦区人民法院以马振方犯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杨树是新疆最主要的林木树种之一,具有抵御新疆严重风沙气候、改变恶劣环境的特殊作用,被誉为防沙固沙的防护林。尤其是在新疆兵团边境团场地处大漠荒原的自然条件下,对于杨树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必须予以特殊保护。
本案是一起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功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的案件。霍城垦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将马振方盗伐林木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切实保护新疆地区特殊的生态环境,增强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