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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杨福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8:44

一、案件事实

2014年2月24日、25日,杨福成携带锄头、柴刀等工具先后来到江西省铜鼓县大沩山林场高桥工区“笼子坑”和“河排上”山场,私自采挖南方红豆杉2株,并砍去红豆杉树尾和树枝,移栽至自家门前。

经鉴定,该2株树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南方红豆杉,径级分别为14cm、18cm。

二、诉讼过程

2014年3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接匿名电话举报,称在高桥乡白石村村民杨福成家门前移栽了红豆杉。3月10日,该院调查核实后向铜鼓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3月12日,铜鼓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4日,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铜鼓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杨福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宣传、公开接受咨询、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把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作为发现线索的一个重要渠道,并针对本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实际,把一些常见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进行重点宣传,有力地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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