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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汪友才盗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9-04-02 18:40


一、案件事实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汪友才先后取得四川省小金县文体局灾后重建文物维修用材等4笔采伐指标,共计材积4100余立方米。2009年至2012年,除1笔2900余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在指定地点采伐,汪友才以其余采伐指标的名义,采取分包的方式,在采伐许可证以外的地点大肆盗伐林木,共计折合立木蓄积9075.6立方米。为使盗伐的林木顺利外运,汪友才还向汶川县卡口民警江俊、王兴健分别行贿3.3万元和1.7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2月5日,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6日提起公诉。2014年3月13日,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汪友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系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处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时发现并移送。案件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与协调配合。在办理危害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同时,紧密结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相关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对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严厉打击了危害环境资源犯罪背后的保护伞,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和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高检院发布15个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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