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大银镇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该镇大量垃圾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其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大银镇政府不履行行政职权为由,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大银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遂判决确认大银镇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大银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要素跨区域特征明显,要优化审判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本案中,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跨区划管辖本案;遵义市所辖仁怀市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审理本案,并依法对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本案予以确认,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另外,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负有对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置的义务,大银镇政府虽然雇佣了专人收集、清理固体废物,但没有完全履行固体污染物处置义务,给环境造成持续的污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本案公益诉讼对于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具有指导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