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岳阳县东洞庭湖为禁渔期、禁渔区。2016年3月24日23时许,在汤某、彭某等六人的授意下,万某等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捕捞螺蛳。3月25日凌晨2时许,万某等人停止捕捞,根据汤某、彭某的指示,先后携带捕捞的螺蛳前往北门船厂码头。3月25日6时许,万某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查获,其捕捞的螺蛳重约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某等十二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某等十二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决汤某、彭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二到五个月不等拘役;万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三千至五千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洞庭湖位于长江中下游荆江南岸,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湿地。近年来,洞庭湖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洞庭湖的湖泊、湿地功能退化严重。为加强水生生物物种保护,洞庭湖每年都会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但依然有不法分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岳阳县东洞庭湖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渔,被告人汤某等人违反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已构成非法捕捞罪。捕捞的螺蛳是东洞庭湖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湖内生态系统的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判决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生物链的完整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