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我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创造良好营商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度排污单位一体化专项执法方案》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目录清单(试行)》。
1.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列入报告表或者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能及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采取维修、停产、限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5.违反物料扬尘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主动完成整改的。
6.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7.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8.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实施停产限产的行为:生产经营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停产限产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
9.大气、水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的行为:在线监控自动监测水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且不连续超过1日;大气时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10.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或者其他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2倍以下,能及时主动完成整改达标排放的。第一类污染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的除外。
11.其他行为: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的同时应当予以行政指导,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明确11种对环境影响较小、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旨在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清单》于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