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绿色发展动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现对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免予处罚适用范围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豫环文〔2020〕177号)明确了8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通知》(豫环办〔2021〕59号)对免予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布了10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以下简称“免予处罚事项”,见附件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见附件3),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5),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三、加强执法记录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1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pdf
附件2 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3 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docx
附件4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docx
附件5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1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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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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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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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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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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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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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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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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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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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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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通过, 2018 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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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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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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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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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通过,
2018 年 12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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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 5 个工作日
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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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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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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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 9 月通过,2018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通过,2017 年 6 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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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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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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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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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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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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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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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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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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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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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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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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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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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01 吨, 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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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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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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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9 月通过,2018年 10 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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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正常使用 3 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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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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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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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 年 12 月通过, 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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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
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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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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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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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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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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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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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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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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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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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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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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