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根据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免罚清单分批制定,并根据实践予以动态调整,增加或调整清单将另行公布。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最终解释权由案件审理科行使。
附件: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5.5≤pH<6或9<pH≤9.5;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1倍以下;总磷、磷酸盐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2倍以下。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超过大气污染服务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0.1倍以下;
二、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