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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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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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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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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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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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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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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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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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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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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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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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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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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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在媒体上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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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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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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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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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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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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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部门督促后,仍拒绝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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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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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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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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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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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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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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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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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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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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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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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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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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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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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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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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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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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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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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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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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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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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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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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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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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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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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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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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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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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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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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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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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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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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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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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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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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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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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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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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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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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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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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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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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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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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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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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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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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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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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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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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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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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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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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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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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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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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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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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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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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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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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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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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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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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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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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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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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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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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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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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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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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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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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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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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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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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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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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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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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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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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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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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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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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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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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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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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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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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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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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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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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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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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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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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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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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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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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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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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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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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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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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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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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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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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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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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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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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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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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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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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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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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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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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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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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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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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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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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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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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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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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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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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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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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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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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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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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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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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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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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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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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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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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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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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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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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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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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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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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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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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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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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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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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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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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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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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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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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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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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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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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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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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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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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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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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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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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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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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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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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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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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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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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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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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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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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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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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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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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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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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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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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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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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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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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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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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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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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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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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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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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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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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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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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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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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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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